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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浙江华洲药业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3-08-24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浙江华洲药业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8月21日讯(记者 王嘉浩 曹中原)据椒江区人民政府官网8月11日消息,浙江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日前因“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8.8万元。

  公告显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1日起对华洲药业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下洋工业区的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厂区内雨水排放口未往外排水,而江堤外南侧滩涂上雨水总排管正在排水至椒江。经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其雨水总排管排出的水进行采样和检测发现,该水样化学需氧量数值、氨氮数值、总磷数值,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

  经查,2023年2月24日,负责拆除华洲药业污水站的相关安装公司员工将拆除的不锈钢水箱放置在消防水泵房门口清洗,将清洗的废水倾倒至消防水泵房门口窨井内,致使清洗后的废水通过老雨水沟管路(未经过雨水标排口)直接排至滩涂上雨水总排管后排入椒江。华洲药业相关员工对该情况知情,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另经查,华洲药业五号车间反应釜的蒸汽冷凝水未接入循环水池,致使该蒸汽冷凝水通过老雨水暗沟破损处流入雨水暗沟,致使暗沟内2月24日冲洗污水站的残留物与蒸汽冷凝水混合冲出,最终排向滩涂上的雨水总排管,造成2023年3月1日滩涂上雨水总排管口废水超标。经查询华洲药业排污许可证,蒸汽冷凝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确需外排的必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且消防水泵房门口窨井联通的老雨水沟管路未列入排污许可证,为非法管路。

  华洲药业因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相关裁量计算方法,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华洲药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华洲药业近年来污水违规超排并非首次,据椒江区人民政府官网2022年7月22日消息,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华洲药业生产产生的废水经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采水和和检测发现,华洲药业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检测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经调查,华洲药业员工将刚拖完地的拖把放置在3号车间门口,拖把经雨水冲刷后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入雨水沟,导致雨水排放口废水超标。

  华洲药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相关裁量计算方法,决定对华洲药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华洲药业为消除“因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被绍兴市新昌具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予以刑事判决(〔2021〕浙0624刑初527号)”的不良影响,曾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公告于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

  经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华洲药业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拟同意予以修复。

  资料显示,浙江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10月,前身是台州市椒北化学厂,位于浙江台州市椒江区章安下洋工业区,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系椒江区216重点企业之一,AAA级信用企业,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台州市研发中心,A类进出口企业。